暂时进出口
发布时间:2025-06-20
点击数:34
《暂时进出境货物确认申请书》原件1份;
货物清单原件1份;
合同或者协议原件1份;
如属于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应提供相关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原件1份;
展览会邀请函原件1份;
展位确认书原件1份;
能够说明用途的情况说明原件1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3号)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暂时进出境货物包括:
(一)在展览会、交易会、会议以及类似活动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货物;
(二)文化、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比赛用品;
(三)进行新闻报道或者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四)开展科研、教学、医疗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列活动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种车辆;
(六)货样;
(七)慈善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以及用品;
(八)供安装、调试、检测、修理设备时使用的仪器以及工具;
(九)盛装货物的包装材料;
(十)旅游用自驾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设备、仪器以及用品;
(十二)测试用产品、设备、车辆;
(十三)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暂时进出境货物。
暂时进出境货物进出境时间:第十条 暂时进出境货物应当在进出境之日起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持证人、收发货人应当向主管地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出境、复运进境或者办理进出口手续。